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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律的机制与模式,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切实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生招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审核制”是指学校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入学申请人,试点选拔具有优秀科研业绩和培养潜质的硕士研究生以个人申请审核取代统一入学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三条 “申请-审核制”包括个人申请、研究生院资格审查、博士招生单位综合能力审核、学校审批四个环节。符合报考条件的入学申请人自愿申请,提交能够反映其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英语水平的相关材料,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到各博士招生单位参加综合能力审核,各博士招生单位根据综合能力审核成绩确定初步拟录取名单,最后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申请-审核制”和公开招考、“硕博连读”方式是并行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入学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
第五条 “申请-审核制”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10%。
第六条 各博士生招生单位须成立由院长(直属系主任)或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直属系副主任)及博士生招生导师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由院长(直属系主任)或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直属系副主任)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博士生的申请、审核工作,并根据“申请-审核制”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本学科特点的申请审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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