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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于一九五七年开始创办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较早的院校之一。依托普通高校办学理念及优质资源,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已初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的成人高等教育网络结构,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负责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及网络教育的教学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办学形式有函授、业余;办学层次有高中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等;在全国各地设立有30个教学站。
为保障我校2019年成人学历教育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学校、考生的正当权益,本着依法治招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第二条 学校校址:西安市雁塔路中段13号(邮编:710055)
第三条 学校招生主管部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 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领导、教务、纪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学生组成,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中起点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
第六条 招生范围:面向全国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南、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浙江、广西、陕西等13个省(市、自治区)社会招生。
第七条 学习形式:函授、业余。
第八条 学制:高中起点专科两年半;高中起点本科五年;专科起点本科两年半。
第九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及学校在相关省(市、自治区)设立的函授教学站。
第十条 招生计划: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
(二)具体招生范围、培养层次、学习形式、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详细内容以各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简章为准,各专业拟招生人数将按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参考预报名人数确定。
第十一条 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及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各省招生办确定录取的分数线及有关规定,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一)调阅档案比例:在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报考志愿的顺序依次调阅档案。
(二)拟录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其专业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不服从调配,则按退档处理。
(三)对已录取新生,在进校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凡发现高考舞弊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费收取标准依据学习形式、层次等,按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省外函授站也可按当地物价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发给国家承认的相应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者,授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成人招生计划的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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