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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分类培养模式,保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士培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突出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把寓教于研、激励创新作为根本要求,把分类改革、机制创新作为主要驱动。充分借鉴国内外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研究生培养的先进经验,主动适应需求,动态调整优化结构,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充分激发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着力培养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二、基本原则
1.德育为先,提高素养
培养方案应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体系教育的有机统一。大力推动以“课程思政”为目标的教学改革,将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融入教学各环节。加强科学技术方法论学习,强化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2.坚持特色,分类培养
应根据社会发展对高水平人才的需求,密切结合各学科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按照分类培养的原则,根据不同培养类别科学制订培养方案,突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
3.夯实基础,优化体系
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应充分夯实学科基础,同时拓宽学科知识面,合理分配学位基础课和选修课的比例,增强课程体系设置的系统性、层次性,注重不同培养层次课程体系设置的衔接。
4.提升水平,严控质量
培养方案应瞄准本学科最新发展水平,充分体现学科基础性、学术前沿性、实践创新性和学科交叉性等特点,鼓励设立与国外高水平大学接轨的全英文课程体系和培养模式。
三、培养方案制订基本要求
1.按照一级学科统筹制订培养方案
按一级学科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学科点分布在不同学院的,如学院间存在差异较大的问题,可分别制订培养方案,但须由学科主要负责学院牵头,相关学院相互协调、统筹考虑。
2.按照分类培养要求制订培养方案
各学科应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根据社会发展对高水平人才的需求,密切结合各学科自身的特色和优势,积极调研国内外一流高校、一流学科培养方案的内容及特色,按照分类培养的要求,科学制订培养方案,突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考核和评估。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强调分类培养原则。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强化创新能力培养,夯实扎实宽广的知识基础,注重培育独立思考能力和批判性思维,加强系统的科研训练,培养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学术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显著区别,以提升商科应用与职业能力为导向,加强实践环节,注重与行业职业资格标准衔接,积极邀请企(事)业单位专家全方位参与培养方案制订、课程教学、论文指导等培养环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需参考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
3.优化课程体系设置
各学院和学科应高度重视课程体系的设置,要把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作为课程体系设计的根本依据。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学科基础、学科前沿和学科交叉。
(1)各学科应在对硕士培养阶段进行准确定位的基础上,科学安排适应硕士研究生培养层次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体现贯通式培养;应跨院(系)统筹课程资源,认真梳理课程库中所列课程,科学规划本学科的学位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和跨专业选修课,避免单纯因人设课。
(2)培养方案中应增加研究方法类、研讨类课程,且应至少包括1门全英文专业课程(英语授课、使用英文教材);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实践性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鼓励邀请企(事)业单位专家参与授课。
(3)课程的设置坚持总量适度控制、进出有序的动态调整原则,对内容较为陈旧、层次偏低、连续3年无人选修或选修人数极少的专业课程,予以停开;应补充内容新、师资素质高和面向学科交叉的专业课程。
(4)所属同一级学科下的专业,教学计划中同一门课程,其课程名称、学分、修读学期应保持一致。
(5)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一旦确定就要维持一定的稳定性,凡修改之处,需慎重考虑和反复论证,具备充足的理由和充分的依据。
四、培养方案内容结构要求
培养方案制订须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等相关文件为基本依据。
培养方案内容结构应包含:⒈培养目标;⒉学制;⒊研究方向;⒋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⒌社会实践及科研能力的培养(含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要求);⒍培养方式与成绩考核;⒎学位论文;⒏教学计划。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课、学位基础课、选修课、名师讲座。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办法实施细则》,各学术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总学分为32-40学分,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学位点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学制为二年半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三个学期。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设置,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提出的最低学分要求。
1.公共课
公共课是教育部要求研究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1学分)和外语课。
外语课为学生的必修课程,共4学分,包括《英语高级口语与写作》和全英文专业课两大部分,各2学分。
2.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目的是进一步夯实和拓宽基础理论知识,学术型专业学位基础课总学分为16-20学分,专业型专业学位基础课总学分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设置。所属同一级学科下的各专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若干相同的基础课。同时,为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立足学生专业学习的需求,学位基础课可以适当增加一至两门,供学生选择。
3.选修课
选修课是供学生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分为理论型、应用型和跨专业三种类型,目的是进一步延伸专业知识,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
(1)理论型选修课,主要是专业知识的进一步深化和延伸,课程不少于3门。
(2)应用型选修课,主要是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和实务操作,课程不少于3门。
(3)跨专业型选修课,主要是本专业以外的其他学科或专业的课程,不超过10门。
4.名师讲座
为了扩大学生的视野,让学生了解学科前沿的动态和进展,各专业必须安排名师讲座。名师讲座为必修课,每次名师讲座的学分为0.25学分,共2学分。名师讲座由学院自主安排,每个学生参加名师讲座的次数须至少达到8次,一般应在第3学期前完成。讲座可以在一个学期里连续开设,也可在几个学期里陆续开设,应由具有教授职称的老师承担。
5、新开课
(1)培养方案中凡有新开设课程的,须一律同时填写新开设课程申请表,同时附任课教师已完成的新开课程教学文件,包括:教学方案、教材、教案、参考书目等。
(2)学院负责对新开课程进行论证,做好试讲、教学基本文件审核等工作,并签署论证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六、工作组织实施
学院成立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培养方案制订工作。
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总体安排。
副组长: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科分布在多个学院的,相关学院各提名1人,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教授等,负责完成培养方案制订工作;学科分布在多个学院的,各学院至少推荐1名专家作为工作小组成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工作小组须至少包含1名企业专家;各学科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
工作小组人员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备案。工作小组提交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签字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院。
各学院负责落实培养方案中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基础课和跨专业选修课由研究生院协调相关学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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