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

东华理工大学水利工程专业招生简章

专业方向:水利工程

**万元 (学费) **年 (学制)

上课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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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科概况

  水利工程是一门发展迅速、具有巨大发展潜力与前景的专业科学,它涉及到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勘察、评价、开发、利用、规划、管理与保护。主要研究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的基础理论、专业基础理论与基本工作技能与操作方法。注重研究水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水动力与水文地球化学、金属矿产开采中的溶浸理论与工艺技术以及相关的水环境问题;研究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地质灾害与防治技术、岩土工程地质勘查与评价以及水工建筑等问题;研究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水资源供求关系与供需矛盾。系统探讨解决这些研究领域各种科学问题的途径,以及面临的某些相关关键技术问题,不断充实专业理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学科方向:1.水文学及水资源、2.地下水科学与工程、3.核资源开发与核废物处置

  二、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宽的地下水科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素质高、有创新精神,适合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能在国土、水利、城建、农林、煤炭、冶金、环保等部门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水资源及地质灾害等方面的勘查、设计、施工、管理、技术经济分析以及教学和基础理论研究等工作。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艰苦奋斗、严谨治学、求实创新的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了解地下水科学与工程领域国内外研究的前沿和发展动态,掌握本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专门知识,受到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的科学思维和科学试验训练、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具备地下水资源评价、勘探、开发、管理以及工程地质、地质灾害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和治理的能力,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学科领域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强的国际交流、语言表达和外语写作能力。

  4.热爱生活,身心健康。

  三、报名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对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有一定专业基础,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四、报名方式

  (1)学习中心报名。报名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电子照片(必须是蓝底照片)。报名截止时间以东华理工大学通知为准。

  (2)经我校审查报名资格通过后,无需参加入学考试,即可参加我校课程学习。

  五、课程学习

  (1)学习方式:采取在职不脱产的网络学习方式。

  (2)学习时间:寒假、暑假期间或周末集中网络授课。

  六、课程设置

  水利工程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表

  学科名称:水利工程课程 学科代码:081500

课程

类别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总学时

考核

方式

专业  修  课

公共

必修

10001001

英语(Ⅰ、Ⅱ)

144

4

考试



10001002

自然辩证法

32

2

考试



1000100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36

2

考试


学位

12040121

现代水文地质学

32

2

考试



12030508

应用水文地球化学

32

2

考试



12030514

水工环进展导师合上)

32

2

考试



12100054

工程流体力学

32

2

考试


非学位

12030530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

32

2

考试

专业必修课

 


12030509

地下水数值模拟

32

2

考试



12030527

同位素水文地质学

32

2

考试



12030513

地质灾害预测与防治

32

2

考试



12030515

水资源规划与管理

32

2

考试

总学分

26学分

  七、证书颁发

  学员修完所申请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东华理工大学颁发的项目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

  符合条件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东华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申请“同等学力申硕”。

  八、其他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2)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须由本人向我校提交中止学习申请书,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3)自本简章发布到资格复核前,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最新国家政策为准。本简章未尽事宜由东华理工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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