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的多科性大学,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经济管理专门人才。为了保证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办学形式及招生专业
第二条 2018年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只招生专科起点升本科层次(以下简称“专升本”),学制2.5年,学费2436元/年。
第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均可获得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亦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根据成人学习的特点,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所有招生专业学习形式均为业余。教学采取面授为主,自学与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结合的教学模式(具体课程设置情况以当年教学安排为准),面授时间一般为工作日晚上及周末。学生为走读学习,学校不提供住宿。
报名考试
第五条 报考条件及要求: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招生对象为在职、从业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且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3.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或本科以上的证书,且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要与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比对和审验,通过后才能确认报名信息。
4. 考生在报考专业时,原则上应选择与第一学历所学专业或现在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
5. 外语考试须选择英语,学校不招收其它语种的考生。
第六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各项招生考试纪律,诚信应考。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
录取办法
第七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在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学校具有根据上线考生人数等实际情况调整专业招生计划或合并、停办(上线考生数小于20人)部分专业的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录取规则:在总成绩达到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或调剂)。
第九条 达到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线,但不能被本校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志愿专业已录取满额或志愿专业被撤并等原因)的考生,学校将遵循北京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录取规定,参照考生的调剂志愿,对于选择同意校内调剂的考生,学校可以在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中进行录取;对于选择不同意调剂的考生,学校无法录取考生到未填报专业。对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本校将择优录取有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018年本校继续推行“推荐优秀成教专科毕业生免试本校成教专升本”、“推荐优秀普通高职毕业生免试本校成教专升本”两项试点政策。具体办法和要求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年推优免试本校成教专升本工作办法》。
第十一条 本校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照顾政策,照顾或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新生报到与复核
第十二条 学校以快递方式向被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与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对逾期两周未报到、未缴费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自愿放弃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专升本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能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将按要求对学生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不能取得相应毕(结)业证书,其后果与责任全部由学生本人承担。
1. 不符合报名或录取条件、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行为者;
2. 报名或入学时提供的本人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无法通过教育部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科学生。
第十五条 考生在报考时和被录取入校后应认真填报与核对本人的基本信息,保证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准确无误,因信息错误而不能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我校执行《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京教学[2005]2号)文件规定,新生第一学期不准转学。
其他
第十七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学校、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生和全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校没有委托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只在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校区设有相应招生咨询人员,招生咨询人员的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本校不做任何有关录取的承诺。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及本校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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