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物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专业方向:财政学类

**万元 (学费) **年 (学制)

上课地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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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物资学院是一所以物流和流通为特色,以经济学科为基础,以管理学科为主干,经、管、理、工、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北京物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北京物资学院直属专门负责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承接社会培训及考试等相关继续教育工作的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校设立成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成人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成人招生重大事宜。

  成人招生办公室设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招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层次有高中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

  第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有业余、函授两种学习形式。高起本学习年限5年,高起专和专升本学习年限均为2.5年。在京业余学习一般安排在周六日上课,部分课程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京外函授学习由函授站负责组织,一般为节假日或寒暑假。

  第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各层次、各专业均不安排专业课加试,报考专升本的考生所报专业不受专科所学专业限制。

  第七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品德良好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报考高起专、高起本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本校免试招收符合北京市公布的免试条件的考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符合免试入学政策的考生,由省级招生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的,可以免试入学。入学后其学习形式、学制、学费与其同专业学生一致。

  第九条 2019年招生专业:

  1.高起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

  2.高起专: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

  3.专升本: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会计学、金融学、工商管理。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代码及各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官方网站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条 在京业余学习上课地点在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321号(北京物资学院校本部)。

  京外函授学习上课地点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一条 本校在京业余学生学费标准:高起本专业:10150元/5年;高起专专业:5220元/2.5年;专升本专业:6090元/2.5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以上学费是参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2018年招收的新生(2019级)审批的标准,2019年招收的新生(编入2020级)学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最新的审批文件为准。

  本校京外函授学生学费标准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十三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本校对录取人数少于15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在录取前通知考生,同时报省级招生部门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需在指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十四条 新生录取后,本校统一使用EMS向新生邮寄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同时在本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专升本新生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对不能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等不符合条件的,无论何时查出,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部门备案,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印章)为北京物资学院,教育部统一进行电子注册,教育部学信网可以查询;高起本和专升本毕业生符合北京物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进行电子备案。

  第十七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各省级招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校没有委托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学校成人招生办公室通过接待来访、网络或电话等方式进行招生咨询,招生咨询人员的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学校不做任何有关录取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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