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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址分南校区和北校区,南校区位于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不同招生单位专业,学制范围为二至三年。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分别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硕士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证书。毕业学生按有关规定派遣。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实行学校和招生单位分层管理体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和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工业信息化部、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解决招生工作中重大事宜。
各招生单位成立由院长和书记任组长、研究生教学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简称招生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组织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解决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复试录取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定位、师资条件及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发布各招生单位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及录取等工作(具体见当年相应文件)。
第八条 考生体检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收学历研究生体检工作标准》(校研函字〔2016〕11号)文件要求。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招生计划、学费标准、奖助等详细信息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专业目录及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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