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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粤教研函〔2018〕8号)文件要求,我校按要求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全面自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全校师生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各环节的审查。
二、严格责任落实。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全程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切实负起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工作的组织、指导、认定的职责。
三、加强教育宣传。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要求作为各学院2018级研究生新生见面会必学内容之一;切实加强对指导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标准;加大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四、开展自查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相关培养单位、学科要传达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文件精神,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指导教师。对即将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自查,自查形式和方法由学院自定;对已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以电话举报、社会监督举报为主。自查结果和预防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办法请于2018年9月9日前报研究生院。
附件:
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
2.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粤教研函〔2018〕8号)
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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